《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又提出均等化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公共教育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范围之内,那么,怎样理解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呢?
专家: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均等化,如这位网友所说,均等化不是简单的平均化和无差异化,不是指所有公民都享有完全一致、没有差别的公共教育,而是在承认地区、城乡间在经济发展、自然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前提下,为所有公民都提供一定标准的基本公共教育。
首先,机会均等是均等化概念的核心,即不分城乡、地域和人群,每一个想要接受基本公共教育的人都有机会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我国已全面实现“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目标,即使是经济落后地区和农村,入学机会均等问题也基本得到解决。
其次,政府在提供公共教育服务时应有统一的制度安排。在不同地区、城乡的国家制度建设是统一的,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化学校建设标准、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交流等制度,对不同地区、城乡的标准是一致的、没有差别的。
再次,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是要将公共教育服务的差距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在实现均等化目标的过程中追求绝对平均主义固然不妥,但不同人群享受的服务标准和水平差距过大,就偏离了均等化的内涵。我国目前大力推进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即在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公平入学机会的前提下,确保其在县域内不同学校都能享受到差别不大教育水平。
最后,结果均等也是均等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保证机会均等的基础上,特别关注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公共教育服务,并给予一定的补偿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教育结果公平。国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教育资助体系、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等多项措施均是补偿弱势群体、以实现结果均等的服务安排,是体现均等化内涵的重要举措。
需要强调的是,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是政府为公民提供的基本服务,保证最广人民群众在基本教育需求上的公平地位。若某一部分公民有条件享受超出公共教育服务范围之外更好、更优质的教育资源,政府将不为追求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而否定公民自由选择教育的权利,这也是理解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的关键所在。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杜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