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市创建 你我携手同行
——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
创建文明城市,共建美好家园,是我们共同的心愿。同住一座城,共爱一个家,你文明、我文明,莆田才会更文明。让我们一起努力做到:
一、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不乱扔烟头、不乱悬横幅不乱挂布条、不乱张贴不乱涂画、不乱摆摊不乱设点、不乱搭建不乱堆放。不损坏公共设施,不损坏花草树木。遛狗牵绳,文明养犬。倡导文明举止、爱护环境的行为规范,当好文明行为的实践者。
乱倒(扔)生活垃圾、烟头的,根据《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
乱悬挂横幅乱挂布条、乱张贴乱涂画,乱摆摊乱设点、乱堆放的,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损坏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犬出户时未采取束犬链牵引、未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的,根据《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未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根据《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自觉践行文明礼仪。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噪音扰民。讲普通话,说礼貌语,不说粗话脏话,耐心热情回答陌生人的询问,倡导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的社会风尚,当好文明风尚的传播者。
在禁烟区吸烟的,根据《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的罚款;
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根据《莆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不乱穿马路、不乱停靠车辆,文明驾驶、文明乘车、文明停车、文明行路。倡导文明礼让、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当好文明创建的引领者。
机动车乱停乱靠的,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处100元的罚款;并给予扣分、拖车,列入诚信交通“黑名单”;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可以处150元的罚款,记六分;
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可以处50元的罚款,记三分;
驾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的,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处100元的罚款,记三分;
驾驶机动车时车窗抛物的,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可以处50元的罚款;
行人闯红灯、横穿马路的,给予曝光,并列入诚信交通“黑名单”。
让我们携起手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说文明话、做文明事、当文明人,为创建文明城市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尽一份社会责任!
莆田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
2022年4月